

最高人民法院刚于8月13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诸多现实法律问题作出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无疑将对我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刻影响,笔者重点分析、解读如下。
一、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可推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如无相反证据但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当今婚姻家庭司法实务中,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例不少,而诉讼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却少见;在过去,因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一方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到底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往往无所适从,陷于尴尬境地。有了法律上的推定处理,类似的尴尬局面将迎刃而解。
二、妻子中止妊娠被允许。妻子肚里的胎儿无疑是夫妻俩人的共同结晶,但这样的结晶有时来的不是时候,可能影响夫或妻尤其是妻子一方的工作或事业,而是否适时做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以中止妊娠,夫妻双方有时达不成一致意见。鉴于从生理上讲,妊娠是妻子的事情,所以法律也赋予妻子是否中止妊娠的最终决定权。当然,如因此引发婚姻纠纷,丈夫也可能据此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诉请离婚。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例外。以前,如一方要诉请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毫无例外是有法律障碍的;不过现在,特定情形之下,夫妻一方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譬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一方就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这就是夫妻财产的法定AA制,当然,到了这般地步,婚姻关系可能也走到尽头了。
四、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为有效。现实生活中,因夫妻单方出售共同房产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为数不少,过去,人民法院也大多以夫妻一方侵犯对方共同房产所有权为由,认定单方面作出的房屋买卖无效;这实际上对善意买受人来说是有失公允的。因此,现在规定,即使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共同房产,只要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单方面作出的房产卖买行为就不能随意撤销,至于不同意出售房产的夫妻另一方,则在离婚时可要求对方进行损失赔偿。
五、父母购置在婚后子女名下的房产不充公。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婚后获赠财产,除赠与人在书面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今,就夫妻一方父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不动产,虽未经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却可推定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面赠与,不再“充公”成夫妻共同房产。有人说,这样规定对夫妻中的女方不公,如离婚,将不再能分割得到共同房产;其实,这多少是男尊女卑思想在作祟。如今的青年男女多为独生子女,如女方父母经济条件较好,给婚后的女儿购置了房产,离婚时,其女婿不也分割不到这样的共同房产吗?
笔者以为,以上五方面问题,对目前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指导意义更强,故略作解读。(江苏赛杰1xBet电竞平台所 严建坤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