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盗窃案件 额度较低 侦破率低
一、我国盗窃案件现状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①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根据每年案件数量及案件性质的统计分析,“盗窃案件是目前国内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最多的一种,约占80%。而在这些盗窃案件中,其中额度较低的盗窃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0%,但是其侦破率却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最低,仅仅只有3%”。②
二、额度较低盗窃案件特点
1、作案时间地点的规律性。
据调查大多数盗窃案件其作案时间为凌晨2点至4点,因为此时大多人一般处于熟睡之中。而在白天盗窃案件的地点性则表现的较为明显,因为白天的自然因素,所以盗窃案件多发于人员密集,管理混乱且逃逸较为容易的地点,如火车站,公交车以及菜场等人员嘈杂之地。
2、犯罪主体的突出性。
以苏州为例,据调查在低额度盗窃案件的犯罪主体中无业人员和农民犯罪十分突出。“其比例点总案犯人数的92%。而青少年犯罪则呈现日益增长趋势。与此同时老年人和女性犯罪略有增长,分别占总数的2.3%和5.7%。这些盗窃案犯的共同特点是文化程度偏低,一般为小学和初中文化,分别占盗窃案犯总人数的48.2%和45.8%;盗窃再犯比例大,占案犯总数的7.7%。”[①]
3、从作案手段上看,有撬门扭锁、越窗挖洞,潜入室内或某一场所进行窃取的一般盗窃犯罪;有通过对他人身体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非法秘密地搜查而窃取他人财物的扒窃犯罪;有不固定作案范围,经常在从一地到另一地的过程中实施盗窃的流窜作案;有事先没有盗窃意念,只是看到易盗财物的刹那临时起意,顺手牵羊式的盗窃犯罪;还有监守自盗,等等。
三、小额盗窃案件侦破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对于小额盗窃案件侦破率低下的现状,我认为有如下原因。
1、侦办人员侦办意识不够强。
从侦破难度看,侦办一般贩毒案件、伤害案件的难度要远远小于侦办盗窃案件的难度,尤其是额度较低的盗窃案件。而从单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看,一般伤害性案甚至“数额巨大”的盗窃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要远大于额度较低的盗窃案件。且从社会效应看,侦破“数额巨大”盗窃案件所产生的社会轰动效应也远大于额度较低的盗窃案件。所以这些案件往往被当成刑侦工作中的“鸡肋”。直接导致了办案人员“亲临”现场成了一种作秀,从意识上根本没有对其产生重视。如我报案的那晚,报案后一个小时办案人员才赶到,而且是睡眼朦胧,衣冠不整。甚至有一名办案人员一直呆在车中睡觉,连案发现场都没有查看,还一直告诉我这很正常,基本无法找回。这直接反映出了侦办人员将此类案件的“鸡肋化”。
2、案件因果关系不明显,流窜作案比例比较高。
除了内盗或者内外勾结的案件外,一般入室盗窃或者生活中即时行窃的作案人员与失主没有什么关系,更谈不上有什么矛盾。也就无法从失主的周边关系开展侦查。同时,由于大多数的盗窃者属于流窜作案,外来人员数量较多,流动性很大。据统计,“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中,如南京,苏州,深圳等地,外地人口的比例已经超过了50%,且相当一部分人员又没有办理暂住证,”[②]因此作案人员很难进入侦办人员的视线,传统的摸排方式难以奏效。
3、一些案件对犯罪分子的打击过轻。
首先,现行《刑法》,弱化了对盗窃罪的惩处力度。“97年刑法把盗窃罪的起点刑从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降低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且实践中,由于涉案金额大多较小,故依法处罚较轻,大量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未得到应有的惩处。”[③]这也导致低额度盗窃成为多发性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处罚相对其他犯罪也较轻,所以很多盗窃犯罪分子是惯犯,刑罚对他们来讲就像是家常便饭,没有任何的威慑力和改造作用,他们甚至在“改造”中又能从同行那里学到不少新的盗窃“技巧”和“方法”。“对于初犯者,监禁的生活使其心灵受到了创伤,加上相互间的“沟通”使其增长了不少“知识”,也使他的犯罪的心灵不但没有得到谴责,反而有可能使其再次犯罪的决心更大,一旦有合适的时机必然重操旧业。所以这些习惯性盗窃尤如社会的 “牛皮癣”,顽固难治!”[④]再加上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治安力量薄弱,有些盗窃案件不能及时得到立案查处,致使案犯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作案频率越来越高,作案次数越来越多。
4、作案人员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加之人流物流日益密集,赃物控制难度增大。
由于有些被打击的犯案人员重返社会后的教唆,以及某些新闻媒体的不当宣传,致使作案人员的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的改善,现在作案人员基本为团伙作案,事前安排较为周密。一旦盗取赃物,会第一时间利用发达的交通运至他处,致使赃物较难寻回,团伙地址较难确定。同时由于特种行业是由治安管理部门管理,刑侦部门通过特种行业控制赃物、嫌疑人员较为不便。这就造成“由物到案”的侦破方式无法发挥作用。
四、案件侦破率低带来的影响
1、社会秩序的恶化。
盗窃案件尤其较低额度的盗窃案件,由于侦破率低、惩处措施相对较轻,犯罪成本较低,所以很多人愿意铤而走险,这直接导致了盗窃案件数量的连年递增。以溧水县法院出具的报告为例:“据溧水县人民法院统计,2007年该院受理盗窃案件94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23.6%;2008年受理盗窃案件120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27.5%;2009年受理盗窃案件167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34.2%。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比例逐年上升,连续三年位居刑事案件之首。2007年至2009年受理的381件盗窃案件中,连续多次作案237件,占受案总数的62.2%,涉及盗窃次数603次。团伙作案114件,占受案总数的29.9%,3人以上57件。”[⑤]以上只是溧水县法院受理的盗窃案件。总所周知,最终进入法院审理的盗窃案件占该类案件刑侦立案总数中的比例非常之小,那试想刑侦立案数又是呈现怎么的递进趋势?伴随着盗窃案件的频发,带来的必定是社会治安秩序的恶化。
2、民众对额度较低的盗窃案件侦破的信任危机。
由于额度较低盗窃案件的频发,与此对应,办案人员将此类案件的“鸡肋化”;长此以往,民众对额度较低的盗窃案件侦破的信任产生了危机,甚至对我国司法信任产生了危机。我们可以通过民众的采访记录看下现在民众对此类案件侦破的信任度:
“南苑小区业主的
康馨
五、提高案件侦破率的对策
1、强化刑侦人员侦破额度较低的盗窃案件的意识。
“意识反作用于物质”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对于额度较低的盗窃案件,侦破率如此低下,案件本身的难度是一方面原因;然而办案人员自身的消极应付、敷衍了事态度,却是决定性的。尤其是第一时间的意识问题,当侦办人员在第一时间否定了案件本身的可侦破性,那么随后其所采取的侦破手段必定是敷衍的作秀,对于案件本身的侦破起不了任何的实质性作用。所以要提高小额盗窃案件的侦破率,办案人员首先自己必须重视,要抱着坚决破案的决心;以此来带动案件侦破率的提升,震慑猖獗的盗窃犯罪,从而降低盗窃发案率。
2、加强刑侦基础,充分发挥刑事技术、刑事特情的破案能力。
首先,要加强现场勘察。虽然盗窃现场遗留的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但百密一疏,作案人员总会在现场遗留些许蛛丝马迹。只要现场勘察人员细致周密,运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就有可能使案件在现场勘查阶段就取得突破。同时加强现场勘查工作,也为以后的串并案打出坚实的基础。
其次,要提高嫌疑资料的质量。一要提高嫌疑资料的“含金量”把那些无正当职业确实有作案嫌疑的人列为重点嫌疑对象;二要体现嫌疑资料的即时性,要和各个相关部门能力合作,不断更新、删除、添加资料库,尽量做到即时,完整;三要提高嫌疑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尽量避免嫌疑人员在资料库中使用的是假名、假地址、假年龄等情况。以免为后期的侦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再次,要加强社会面信息的控制和搜集。“通过使用刑事特情,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和嫌疑调控,搜集犯罪活动情报,发现控制犯罪嫌疑人,实现“从物到案、从人到案”的侦破模式。”[⑦]使用刑事特情,可以避免侦办人员的刺目性,达到隐蔽、高效的效果。这是提高低额盗窃案件侦破率的主要手段之一。
除此之外,侦办人员还应该加强串并案工作。要大胆实践,将最新科技及时有效地运用到案件侦破中来,以加快串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于调查和审查力度,也必须即时加强,要彻底杜绝仅仅做询问笔录就算完成任务的现象,要加强对现场周边的调查访问。
3、加强在逃嫌犯的抓捕工作。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相比之下,我国的警员力量就稍显薄弱。且大多数低额度盗窃案件作案人员为外来人口,这就导致一旦事情达到嫌犯的理想安全状态,就会出逃;并且,其出逃具有路程远、地点偏等特点,使得很多抓捕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久而久之,就将其放在一边,不了了之。所以,很多作案人员会有“即使知道是我也抓不到我”的想法,这对案件的侦破极为不利。
4、加强法制宣传,增加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提高低额度盗窃案件侦破率的关键。首先,法、检、公、司等机关要充分利用普法的机会,选取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以案说法,使人们充分认识盗窃犯罪的危害性和打击、预防盗窃犯罪的必要性,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并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图片的展览,揭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其次,司法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教育群众积极配合盗窃侦查工作,不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5、规范管理制度,实施综合治理。
首先,要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和民调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对平时有小偷小摸迹象的人,要及时掌握其动态,加强思想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帮教;同时,积极做好外来人口登记,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严防流窜作案。其次,加强对公共场所、住宅小区、机关厂矿等单位的管理。要加强对各主要路口、繁华街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区域、路段、部位的巡逻控制;对小区、单位的治安保卫制度,要严格加以贯彻落实,坚决纠正形同虚设的值班或门卫失职现象。再次,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二手市场的管理,坚决堵住销赃渠道;做到点、片、面的全面管理。
社会稳定、国家长久治安,须经由多方努力才能完成。“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对于额度较低盗窃案件我们万不可以听之任之、任其泛滥。“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我国刑侦人员一定要提高额度较低盗窃案件的侦破率,挽回民众司法信任。尽管这又将是一个浩大工程,然而我们应坚信,没有必胜的决心,必定成为败将。(江苏赛杰1xBet电竞平台所 施国保撰稿)
参考文献:
[ 1 ]《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彭文.群众出版社.
[ 2 ]《盗窃罪(刑事类)/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祝铭山.中国法制出版社
[ 3 ]《社会稳定问题前沿探索》. 任红杰.公安大学出版社
① 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56页。
② 新浪网:《社会治安现状》,10年4月5日。
[①] 苏州人民法院网:《从2008年至今盗窃案件分析》,
[②] 雅虎资讯:《新闻分析:探讨外来人口与发展中城市》,2010年7月。
[③] 江苏法院网:《溧水县关于近年盗窃案频发分析》,
[④] 深圳新闻网:《盗窃案件数量为什么始终居高不下分析》,
[⑤]江苏法院网:《溧水县关于近年盗窃案频发分析》,
[⑥] 苏州新闻网:《对于民众关于电瓶车被盗的采访调查》
[⑦] 龙剑网:《对我省2006年以来盗窃案件的点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