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换句话说,是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里,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称之为风险。那么依此定义,我们将法律风险理解为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里,行为人的行为因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导致期望结果与实际后果之间出现很大的差异,法律风险的主要结果体现为行为人行为所导致的结果的不利益性,而且,这种不利益性常常表现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我们知道法律上的责任往往体现为三种形态一是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从广义的角度考虑,关务活动中,这三种责任形态都可能涉及,其中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合同责任、有时也存在着侵权责任。因为完整的货物走向,往往涉及到买卖、运输、保险等合同行为,也存在着知识产权等他项权利;从而使得民事责任存在有了可能性。因本次讨论的问题是海关事务,那么民事责任就不属于笔者本文讨论范畴,在此也就不展开说明。
行政责任是海关事务中最为常见的责任形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十八条例举了行政相对人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应承担的相应行政责任类型外,还有很多部门规章也作了补充性规定。就规章的效力而言,有很多是值得探讨的,譬如,行政规章的处罚设定权,依立法法的规定,规章能够设定处罚的权限很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设定。但考虑到我国对规章的异议审查权不在行政相对人,而且很多情况下,规章只规定海关行政相对人应该如何行为,否则就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直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所以,从这种现象考虑,如果从规章的违法性着手去论证海关行政部门的违法性,需要做周密的法理推论,难度很大。但不是说该种思路没有可行性。常态下,我们在应对海关行政事务时,应首先从事实部分进行论证;因为,就法律后果而言,其成为可能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了法律条款中的行为模式,从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得出的必然结果。我们常见,一个海关部门认为的违法行为发生后,常常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相关材料、作出相应说明,对此,很多行政相对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我们涉及的案件中经常发现,行政管理行为人要么是不提供、要么是一股脑儿乱提供,对后者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我们不反对提供材料必须真实,但也要考虑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违法。就提供的材料而言,如果不加甄别,很可能使自己的处境更为不利。前段时间,我们代理了一起海关行政事务案件,委托人的先期行为给我们后续的处理带来了很大麻烦,主要是因为在我们接受委托前,委托人已经提交了所有材料及补税申请。这是个什么案件呢?笔者在此简单归纳下案件的主要内容,某公司进口了一批减免税设备,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后海关稽查认为该类设备不属减免税范围,要求该公司补税。在公司同意补税后(已书面向海关申请补税),再行委托我们处理此案;给我们带来的麻烦是,我们无法撤回已递交的补税申请。对此,我们为应对不利的局面,以公司名义起草了一个情况说明寄送海关,以达到事实上撤销补税申请之目的,否决了公司的前期行为。另公司前期强调的行政可信懒利益,在没有事实支撑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抗辩行政机关的理由。在本案中,我们就采用了强证事实的方式来证明海关部门的行政违法性,当然案件的进展还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了第三方证据的合法性等诸多法律问题,同时也提醒行政相对人在处理海关事务过程中应善于使用第三方的帮助等问题。本案中的第三方有两种,一是公司的律师,二是鉴定机构。不知道大家对鉴定人的认识如何?就我们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而言,很多领域是没有法定的鉴定机构的。依照公平合理原则,如果得出的鉴定结论被作为行政处罚依据,那么这种鉴定结论本身应由谁作出来就变得非同小可。海关实务中,在无法找到合适鉴定人的情况下,常由相关行业协会的所谓专家进行专门问题的鉴定,是值得商榷的。从严格程序上来讲,赋予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鉴定结论,必须是有资格的法定鉴定机构作出的,否则无效。然而,在海关行政事务领域里,我国却鲜有法定鉴定机构;因此,海关行政相对人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完全有空间推翻海关的具体行政论定。下面,笔者拟就海关事务常见法律风险作一简要分析、评述。
一、对以往行为进行类推的合法性问题。类推本来是79年刑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如果某一行为在刑法中没有规定,那么就比照最为相近的行为进行处罚。修改后的刑法中,对于类推定罪,因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被删除。我们使用这概念的目的是想说明一个常见的现象,那就是,海关主管部门在查获某一次违法行为时,往往会认定行政相对人以往的行为都属于同一性质,让行政相对人对以往所有行为买单,这显然是不合法的。我们说行政行为的要旨是“依法”,而“依法”的本意是遵循一般法理的逻辑思维规则。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是遵循三段论的模式的;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前一次行为系违法行为,那么依后面某一次行为去判断前面的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错误的。
二、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困惑。当发生海关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商品归类争议时,判明谁对谁错有时确实说不清、道不明。从理论上讲,商品归类不应该成为问题,一个商品只有一个唯一的HS编码;但实务中确非如此,笔者就这个问题分述如下以便大家有个新的认识。首先从HS编码是如何产生出来说起,它产生于世界海关协会归类委员会的表决。归类委员会的专家来源于世界各国,出于各自的国家利益考虑,各专家都会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对某类商品作出最有利于本国的归类,所以它是一个各国利益博弈和妥协的结果。顺便提一下,对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国内法效力问题。由于各国立法机制不尽相同甚至差异很大,对于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如何转变成国内立法也各有千秋。就我国而言,对于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国内效力,除法律、法规规定直接适用者外,一般需要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确认;否则对行政相对人不具备法律效力。如国际惯例中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就不能自动在行为人中间生效,而且,行为人可以做适当修改;只有当行为人商定采用国际贸易术语且不做任何修改时,才会依照该术语的表述判决或裁定。回归本题,从HS编码的产生我们发现,不同的人因为认知水平的差异,会出现对同一商品作出不同的归类认知。那么谁是对的,可以肯定地说,没人敢保证自己的归类一定准确。即使是所谓的专家,也只能表述为我认为应当如何如何归类。更为令人困惑的是,有些情形下,即使是同一商品,在“进”和“出”的不同环节竟然会产生不同HS编码。这不是因为商品归类带有随意性,而是貌似严谨的归类原则作祟的结果。HS编码汇编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实它类似于国际条约,但经某国国内法确认,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了。就我国而言,HS编码汇编是关税条例的附件,自然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HS编码汇编商品归类描述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常常会因商品归类问题产生海关监管行政争议。需要说明的是,海关总署对某些商品已经作出的归类认定公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故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
三、海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关系问题。为什么要阐述这个问题,缘于笔者曾参与处理的一个海关案件。该案案情其实很简单,就是加工贸易进口报关过程中,报关单的一个数据错误。报关单数据错误,直接改单就可以了。但从人的心理考量,他对事务应持有的审慎角度出发,大家是否发现,如果错误涉及的数额越大,海关关员便变得格外审慎,甚至审慎过头;即使他明白,造成1元钱与1个亿的错误没什么本质区别。笔者处理的该案件正是涉及600多万人民币的数额差错,导致了海关方面具体承办人在处理该案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影响国家外汇管理)进行处罚。那么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何以影响到国家外汇管理呢?显然,很难从该行政法规里找到答案,这就需要援引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论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适用论证。本案律师办理结果还不错,最终海关方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所以,在处理海关事务时,要全面考虑其中的法律问题,而不是孤立地去找某一条规定。
四、进口商品特许权使用费价格认定问题。就该类问题而言,目前海关实务中还涉及不多;换名话说,该等事务尚未正常开展起来。简而言之,进口商品特许权使用费的有无或多少,将构成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高低,进而影响到进口关税。如果将来我国海关广泛关注起进口商品许权使用费问题,企业的法律风险就会随之而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进口商品特许权使用费问题,通常由海关与企业进行磋商来解决。磋商,其实就是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我国现有的海关法律规定中虽找不到磋商这个制度,但在实务中却也经常采用磋商机制。这就需要相关企业明白这个道理,在面对海关就进口商品特许权使用费认定问题时,可以并且应当委托专业的海关事务律师,敢于、善于同海关部门展开磋商,而不是一味地认同海关的说法。
五、海关行政行为时效问题。作为海关行政相对人的企业,也许更多地关注税款追征规定;而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除此之外,我们还会注意海关部门依法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超越时限,同样视为违法行政。时效规定在海关法律法规中虽然很少,但却有很大的妙用;在面对海关行政处罚时,有时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六、海关刑事责任问题。多数情况下,海关事务中的刑事责任只与走私罪有关。我们反过来思考下海关的主要职能是什么,是管控进出口货物、物品。管控的目的是什么?说到底就是国家关税。所以如果这个环节上犯罪,那么,除了走私罪一般不会涉及到其他罪名。在海关事务中,行政责任有时与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分界岭;并且,较多的案件,海关缉私部门往往首先判断为刑事案件,再由刑事转为行政的案件进行处理。众所周知,走私罪不是过失犯罪;故意,构成走私犯罪的主观要件。然而,主观故意又属于人的意志因素,海关缉私部门要固定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往往具有一定难度。因此,走私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面对海关缉私部门首次询问或讯问时,一定要头脑清楚;切不可无原则地迎合缉私警察的问话。走私刑事案件,无不带有关务专业知识背景;当事人应当尽早聘请海关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追究走私刑事责任,总得有具体对象。首当其冲地都是先处理企业关务人员。个中原由不便多说。
对海关事务进行风险分析,其实就是对风险的预警或应对。期望通过笔者的短文,能够给予广大企业和关务人员有益的启示、帮助。 (江苏赛杰1xBet电竞平台所 李军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