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徒法不能以自行”,是两千多年前先哲孟子对于法制的思考与论述。诚然,最好的法律都得靠人去推行;并且,还必须按照立法本意善意地施行。恶法非法;良法如得不到正常施行,也难以发挥良法应有的效用。
笔者最近办结了一起较有影响的走私大案,由于本案发生在海关对国际快件监管过程中,案情复杂,证据链较长,如果辩护律师不具备较强的关务知识,是无法胜任该案辩护的。公诉方指控笔者当事人走私货值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偷逃关税(含进口环节增值税)人民币2亿余元;而笔者认为,控方证据虽十分庞杂,卷宗多达350本,但证据缺失、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条,因此,所指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对抗较为激烈。案件延宕日久,一年后不得不下判:笔者当事人被认定走私罪名成立,只是涉案金额略减——货值10亿、涉税近2亿,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法定最低刑);巧的是,赖昌星同日领刑——无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笔者无意在此评述本案一审判决是否公正,本来如不服一审判决完全可以提起上诉,且上诉不加刑。笔者要说的是,如果司法人员违背立法本意地“技术处理”,可达到变相剥夺被告人上诉权利的效果。从本案来看,难说不是如此。其一,笔者当事人在司法人员“开导”、“教育”下,放弃上诉权利;其二,法定上诉期限只有短短10天,但辩护律师是在当事人签收判决书之后的第十天收到的判决书。试想,作为与外界隔绝、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来说,行使上诉权利本来就不很顺畅;或者说羁押中的被告人,其上诉权利唯有通过律师帮助才能更有效行使。这一点,作为司法人员尤为清楚。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仅一审而“圆满”终结,不能不说是司法人员“技术手段”之高!说到这,笔者突然联想到半年后就要施行的新刑诉法。尽管该法在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诉讼权利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如果司法人员一如本案那样地玩“技术手段”,那么新刑诉法修改的积极意义恐怕要大打折扣。譬如,案件自侦查阶段开始,辩护律师享有无障碍会见在押嫌犯的权利,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的最长期限是48小时;但如果当律师凭借法定文书前去会见时,看守所明明有条件当场或当天安排,却推说今日无法安排而刻意让律师明日再来,怎么办?没法办,律师们只好无奈等待。当地律师倒也无妨,辛苦次日再去看守所会见便是;如果是外地前来会见的律师可就惨了,只好住宾馆等候安排。这仅仅是针对律师会见的“技术处理”,可如此处理的情形自然还很多。最难的可能是如何在刑事诉讼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法律原则。辛普林杀妻案的无罪判决可以发生在1995年的美国;恐怕难以发生在当今中国。不过,我国也有杀人犯最终被判无罪的案例,如“佘祥林们”,但那是在“佘祥林们”服刑十余年后、真正的杀人凶手落网或被“杀”受害人复活之后的事情。因此,善待法律、公正司法,就当今中国而言尚任重道远。愿所有法律人共勉之。 (江苏赛杰1xBet电竞平台所 严建坤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