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诽谤司法解释》)自2013年9月10日施行以来已近一月,事实证明,《诽谤司法解释》的出台并不象部分网民当初预言那样,是当政者打压言论自由的工具,网民动辄会被诽谤入罪,从此的网络世界将变得“万马齐喑”。部分网民之所以有此感受,其实是未能全面分析理解法律,其关注点可能局限在了《诽谤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这一入罪数量标准上之故。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犯罪构成理论看,诽谤罪构成要件之一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无中生有的“捏造事实”;为便于把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客观表现,《诽谤司法解释》第一条将其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原创损人名誉的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散布或组织、指使别人网络散布;其二,篡改他人信息为损人名誉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散布或组织、指使别人网络散布;其三,明知是他人捏造的损人名誉信息而进行网络散布情节恶劣。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上述包括五千次或五百次数量标准在内的“情节严重”入罪标准。需要特别澄清的是近年来突显的“网络反腐”现象,君不见多少贪官皆因一包烟、一顿饭、一只表等涉贪嫌疑被网络曝光,最后经组织调查认定违纪违法而受惩处;可见“网络反腐”具有无可替代的神奇作用。那么,在《诽谤司法解释》背景下是否会束缚网民“网络反腐”的手脚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首先,网络曝光贪官违纪违法相关线索或事证并非出于无中生有的捏造,与刑法规定的诽谤犯罪故意风马牛不相及;其次,“网络反腐”本来就有类似的制度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揭露、举报包括贪污受贿在内的所有违法犯罪现象是任何公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并且,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举报失实也不应以诬告论处,当然也不应以“网络诽谤”论处。至于个别地区、个别贪官企图以《诽谤司法解释》公器私用打击报复网络报料人,那也只能是垂死之前的最后挣扎;只要全体网民众志成城、反腐到底,及时把那些胆敢利用《诽谤司法解释》打击报复网络报料人的贪官阴暗嘴脸晾晒在网络的阳光下,真正颤抖的必定是贪官本人!当然,网络空间只是现实空间的延伸,网络言行应当受到现实法律的约束,网民言论自由的边界无疑就是法律设定的红线。(江苏赛杰1xBet电竞平台所 严建坤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