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护理记录”是整个医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病历资料,即便新规范未将它罗列在病历资料中(笔者认为很可能是立法上的错漏),也丝毫不能否定“护理记录”作为病历资料组成部分的特殊地位。因为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真正24小时不间断管护病人的医务人员不是别人、正是护士;护士书写的“护理记录”,是客观反映病人病情的无可替代的基础性资料,是医生书写的“病程记录”的必要补充。
其次,新规范中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护理记录”这一法定病历形式,却是与相关上位法存在抵牾而无效的。从法律渊源分析,新规范属于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而其上位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条、今年7月1日将要施行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均明确规定“护理记录”是法定病历形式之一;显然,卫生部是不具备修改行政法规和基本法相应规定的权限的,新规范删除“护理记录”作为法定病历形式的修改是无效的。
再次,考察病历书写规范立法背景可知,从病历形式中删除“护理记录”也极为不妥。条例是2002年9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为了与其配套立法,卫生部同步发布了旧规范,对条例列明的法定病历形式的书写作出了具体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新规范仍然不能改变其作为条例配套立法的地位。如今,条例并未对法定病历形式作出任何修改,其相配套立法的新规范却擅自缩小了法定病历范围,不合逻辑,于法无据。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护理记录”依然是医疗机构的法定病历形式,医疗机构依然应当书写并保存“护理记录”。除医生书写的“病程记录”外,包括“护理记录”在内的所有病历资料,病人均有权向医疗机构申请查阅并复制,医疗机构也应当积极配合、提供。
江苏赛杰1xBet电竞平台所 严建坤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