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挂靠是客运出租车行业或车辆货运行业较为普遍的现象,可以说是目前的行业惯例。因为个体运输车辆很难申领运营证,只有把自己的车辆挂靠登记在某汽车运输公司才能解决运营证难题;当然,挂靠车主与被挂靠单位之间通常会签订一份挂靠协议,以明确被挂靠单位只是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挂靠人。以往,车辆挂靠也会引来法律麻烦,如果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时,被挂靠单位往往难免其责;并且常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同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判决也不一致:有判令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也有判令被挂靠单位在所收挂靠费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现行侵权责任法虽未对车辆挂靠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其相关规定还是对交通事故司法实务具有很好指导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法条首次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即原则上谁使用、谁担责。经济生活中除了“租赁”、“借用”关系可以使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之外,其实还有很多类似情况,车辆挂靠就是车辆实际所有人、使用人与名义所有人相分离的一种常见现象;法条中的“等”字就是对该种类似情形的概括规定。就车辆挂靠关系来讲,被挂靠单位只是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挂靠人才是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是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实际掌控人、使用人。因此客观事实层面上,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是一致的,原则上来讲,本来就不存在被挂靠单位承担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即使某些情况下的法律事实难以支持被挂靠单位就车辆挂靠关系的抗辩而只能认定被挂靠单位就是车辆所有人,那么,被挂靠单位仍然可依据该法条规定,以自己不是交通事故车辆实际掌控、使用人进行抗辩。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管理、被管理法律关系的,如,被挂靠单位有义务督促挂靠人及时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督促被挂靠车辆始终处于适驾状态,等等,否则,有可能因“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苏赛杰1xBet电竞平台所 王凤玲撰稿